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19〕4号
元谋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对《楚雄州芝麻村农牧综合利用光伏电站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楚雄州芝麻村农牧综合利用光伏电站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起于110kV芝麻农牧光伏电站升压站,止于永仁县220kV方山变电站。线路全长8.336km,单回路架设,使用塔基18基(其中直线塔8基,耐张塔10基)。项目总投资6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78万元),占总投资的3.59%。本工程评价范围内无名胜古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线路应尽量远离村庄,避免跨越现有民房等建筑物,保证线路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合理设置输电线对地高度,保证线路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2.根据地形地貌合理选用塔型,减少施工占地和植被破坏。加强施工期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穿越林区的路段,采用高塔跨越的方式,减少林木砍伐。做好塔基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请楚雄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楚雄州元谋、永仁生态环境分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