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1〕87号
元谋县平田乡采矿队:
你公司提出对《元谋县平田乡采矿队大己堡硅石矿年产10万吨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楚雄州元谋县平田乡大己堡村,矿区范围地理坐标东经101°47′33″—101°47′43″,北纬25°39′53″—25°40′01″。项目在原址上进行技改扩建,升级改造后开采矿种未发生改变,产品为硅矿;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由原来1.5万吨/年扩大为10万吨/年;矿区面积由原来0.0256km2缩小为0.0235km2,服务年限为3.6年。2020年4月,项目取得了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532328-10-03-033509)。项目须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开采区采用喷淋设施洒水降尘;道路区采用洒水车定期洒水;破碎筛分工段设置洒水装置+标准化厂房封闭,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外排。项目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的浓度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开采区场内设置截排水沟,末端设置雨水收集沉淀池,开采区场内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弃渣场下游设置淋滤水收集沉淀池,淋滤水经沉淀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开采区和弃渣场外围设置截排水沟,末端设置沉砂池,开采区和弃渣场外围雨水沉淀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生活废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活区旁菜地及矿山植被恢复浇灌,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产及爆破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周边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理和处置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废机油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表土、废土、沉淀池泥沙暂存于弃渣场,后期用于采空区覆土绿化。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及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避免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 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 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元谋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请元谋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