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的要求和部署,我局依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以及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制定了《元谋县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与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部分)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汽车:40分钟内免费, 小型车:首半小时2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12小时至24小时停车15元/次辆; 中、大型车:首半小时4-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小时;12小时至24小时停车20-25元/次辆; 摩托车:1元/次,12小时至24小时停车2元/次辆; |
元发改字 〔2018〕11号 |
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归于前期物业管理费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小型汽车每车每小时收费2.00元。停车20分钟内免费,超过2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次停放超过1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1.00元,在收费时段内连续计费最高额度为12.00元。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电动车每车每小时收费1.00元。停车20分钟内免费,超过2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次停放超过1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0.50元,在收费时段内连续计费最高额度为5.00元 |
元发改字 〔2014〕64号 |
县市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归于前期物业管理费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8元/户·月 |
元发改字 〔2013〕159号 |
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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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4元/人·月 餐饮:45-60元/月 休闲娱乐业:25-30元/月 住宿业:3元/床.月 医疗机构:3元/床.月 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固定门店15-60元/月;临时摊点:1-4元/日 粪便清运:110元/吨(11元/桶)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三、住房物业管理费 |
廉租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2-5元/平方米.月(含物管费用) |
元政字 〔2015〕32号 |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省直部门制定规则,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0.45-1元/平方米.月 |
元发改字 〔2015〕96号 |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省直部门制定规则,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 |
四、生猪等畜生、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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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元/头 |
元发改字 〔2017〕81号 |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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