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塑造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或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受理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中心职责范围;
(二)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等)。
第四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七条 不履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群众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本中心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日
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3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土改时期颁发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证照或土改时的档案清册; (2)合作化时期或者四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证明文件; (3)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或乡镇、区县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 (4)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 (5)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书;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7)能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权证 | 
| 4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土地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纸质和电子版mdb数据库格式) | 
| 5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集体土地所有权 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名称、坐落、界址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材料 | 
| 5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纸质版和电子版) | 原件 | 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7 | 委托书 | 原件 | |
| 8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9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2)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3)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4)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5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 坐标(纸质版和电子版) | 原件 | 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7 | 委托书 | 原件 | |
| 8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9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双方单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集体土地所有权 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 
| 5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出让: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2)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 ; (3)划拨转为出让: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3)租赁: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4)作价出资(入股):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授权经营: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4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mdb数据库格式) | 
| 5 | 结婚证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夫妻共同财产的提交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 7 | 委托书 | 原件 | |
| 8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 9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方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公告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mdb数据库格式)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出让补充合同;或者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经国土部门确认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 5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方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离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分割或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 5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划拨用地 | 
| 6 | 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 | 
| 7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mdb数据库格式) | 
| 8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9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委托的须公证 | 
| 10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1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买卖、赠与、互换)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结婚证或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不动产为买方、受赠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提供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 
| 6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划拨用地 | 
| 7 | 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 | 
| 8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mdb数据库格式) | 
| 9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0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委托的须公证 | 
| 11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2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继承)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结婚证或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继承的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1规定的材料 | 
| 6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申请划拨取得登记的 | 
| 7 | 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 | 
| 8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mdb数据库格式) | 
| 9 | 委托书 | 原件 | |
| 10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1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人权、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文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 5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委托的须公证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其他必要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商品房)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原件 | |
| 5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原件 | |
| 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原件 | |
| 7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原件 | mdb数据库格式 | 
| 8 | 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 原件 |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 | 
| 9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0 | 委托书 | 原件 | |
| 11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2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单位建房)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原件 | |
| 5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原件 | |
| 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原件 | |
| 7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原件 | mdb数据库格式 | 
| 8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9 | 委托书 | 原件 | |
| 10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1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私人自建房)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结婚证或户口簿 | 夫妻共同财产的提供 |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
| 5 | 建设工程符合 规划的材料 | 原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 6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原件 | |
| 7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原件 | mdb数据库格式 | 
| 8 | 委托书 | 原件 | |
| 9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0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经国土部门确认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 件 |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 印 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离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分割或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 5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 | 
| 6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7 |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 | 
| 8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 收复印件 | |
| 9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委托处分不动产的须公证 | 
| 11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卖、赠与、互换)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结婚证或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不动产为买方、受赠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提供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 
| 6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 | 
| 7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8 |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 | 
| 9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 收复印件 | |
| 10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须公证 | 
| 11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继承)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继承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提供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1规定的材料 | 
| 5 | 结婚证、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继承的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 
| 6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 | 
| 7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8 |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 | 
| 9 | 委托书 | 原件 | |
| 10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 
| 3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宅基地首次登记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房地产一体首次登记 | 
| 5 |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 原件 | 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验收意见、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 6 | 经国土部门确认的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mdb数据库格式)。房地产一体登记的需提交房屋平面图 | 
| 7 | 委托书 | 原件 | |
| 8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9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mdb数据库格式)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依法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 委托公证书 | 原件 |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业务人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集体土地首次登记的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房地产一体登记的 | 
| 5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原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一体登记的) | 
| 6 |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 原件 | 房地产一体登记的 | 
| 7 |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mdb数据库格式),房地产一体登记的,还应提交房屋平面图 | 
| 8 | 委托书 | 原件 | |
| 9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0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经土地部门确认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 5 | 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 | 
| 6 |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原件 | |
| 7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必须公证 | 
| 8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9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独所有的单独申请,共有的共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需地役和供地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地役权合同 | 原件 | |
| 5 | 相关材料 |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 |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 4 |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mdb数据库格式)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 原件 | |
| 4 | 地役权转移合同 | 原件 |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 4 |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
| 5 | 抵押合同 |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 | |
| 6 | 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 原件 |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 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 |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 | 
| 8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委托的须公证 | 
| 9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0 | 不动产价值认定书 | 原件 | |
| 11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4个工作日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 4 |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 
| 5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委托的须公证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4个工作日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 4 |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 5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委托的须公证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4个工作日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贷款结清凭证 | 
| 4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
| 5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银行盖章注明贷款结清,申请解除 | 
| 6 | 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抵押人单方申请的 | 
| 7 | 委托书 | 原件 | |
| 8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9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 | |
| 4 |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购合同 | 原件 | 预购商品房的 | 
| 5 | 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 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 |
| 6 |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 原件 | 不动产转移的 | 
| 7 |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不动产抵押的 | 
| 8 | 相关材料 |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 | |
| 9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委托须公证 | 
| 10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11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
| 4 | 委托书 | 原件 | |
| 5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6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相关材料 | 原件 |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 4 | 委托书 | 原件 | 自然人委托的须公证 | 
| 5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6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 4 |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原件 | |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双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
更正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 原件 | 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 | 
| 5 | 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原件 |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异议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原件 | |
| 4 |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 原件 | |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
备注: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注销异议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 
| 4 | 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 原件 | |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或利害关系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
查封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2 | 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 | 人民法院查封的 | 
| 3 | 查封函 | 原件 | 人民检察院查封的 | 
| 4 | 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 原件 | 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 | 
| 5 | 委托书送达函 | 原件 |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 | 
| 6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
三、办理流程:嘱托→接收嘱托→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即日
注销查封登记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4 | 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 |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 | 
| 5 | 解除查封函 | 原件 | 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 | 
| 6 | 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 原件 | 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 | 
| 7 | 委托送达函 | 原件 |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 | 
| 9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
三、办理流程:嘱托→接收嘱托→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即日
换证、补证
一、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 3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换证 | 
| 4 | 权利人申请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 原件 | 补证 | 
| 5 | 登记机构网站上打印出的遗失、灭失声明 | 补证 |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 7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要求: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登记资料查询
一、申请材料
1 查询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 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 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 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 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
5 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