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元谋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元谋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国家标准,结合元谋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元谋县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合法权属房屋开办的,符合国家关于民宿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主人参与接待,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旅游者提供当地自然景观、民族文化与特色生活方式体验的小型住宿设施。
其他不符合国家关于民宿相关标准的住宿经营单位参照宾馆、酒店和房屋租赁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纳入民宿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民宿经营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注重品牌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民宿发展的问题,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保障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源,鼓励农户、村集体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参与民宿经营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开展民宿监督管理,督促、引导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发现民宿经营者无证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并报告相关行业部门。
第五条 职责分工
文化和旅游部门:推动等级旅游民宿有关服务标准宣贯,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开展等级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对评定为甲、乙、丙等级的旅游民宿依据行业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核发住宿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按照旅馆业对民宿进行监管。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及时处置职责范围内的警情、投诉和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部门:提高经营服务质量,加大民宿经营主体培育力度,指导达限市场主体及时升归纳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围绕节庆、美食等商旅资源,探索开展商文旅融合促消费活动,助推住宿业稳定健康发展。督促指导非等级旅游民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配合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相关许可核发,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食品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及时处置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费投诉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的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指导民宿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落实有关用地支持政策,依法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指导做好民宿建设用地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保障民宿用地合法合规,依法查处违反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推动民宿建设工程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房屋质量安全工作,牵头开展民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治房屋质量安全隐患。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和监督管理。推动历史建筑依法活化利用发展民宿。在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做好民宿建设与保护的平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的卫生许可证核发,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查处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资源,指导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民宿,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其他部门:交通、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水务、应急、林草、统计、政务服务、税务、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宿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六条 行业组织引导
鼓励民宿经营主体加入民宿行业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民宿行业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促进民宿行业诚信经营,维护民宿经营主体与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七条 选址要求
选址应当符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客源市场、交通区位、水源、道路等条件,评估洪涝、山洪、地质等灾害风险。要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避开切坡(山)等地质灾害点。
第八条 建筑要求
(一)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符合消防、规划、安全和环保的要求。不得将未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未经消防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房屋用作民宿经营。
(二)新建的民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及房屋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与施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三)利用合法合规建筑物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取得以下材料:①由业主共同决定,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书面材料;②有资质的房屋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达到A、B级的《房屋安全评估报告》;③有消防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消防检测报告。
第九条 开办流程
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民宿,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先行完成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民宿服务(行业代码:H6130)”。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消防、卫生健康、公安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照齐全后按照公安机关管理旅馆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安全管理
(一)民宿经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依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经营过程中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民宿经营主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明确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建立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境、防灾、燃气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设置警示标志,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治安管理
(一)按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并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落实旅客住宿“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民宿应对旅客信息予以保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落实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
(三)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
(四)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
民宿应当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卫生专间,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严格执行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规定。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清洗间、消毒间的,可通过专业洗涤消毒机构进行布草、公共用品等清洗消毒。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排水与用水管理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民宿,应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污水须经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排水管网;暂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有效收集、处理与处置设施,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民宿自备水源的,须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安装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设备,缴纳水资源费(税),依法依规取水;使用城镇自来水的,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及时到供水部门办理用水性质变更手续,转为“非居民用水”,并按相应价格缴纳水费。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
民宿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做好税务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变更登记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停业、注销、转让等事项)的,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价格与公示
民宿要加强价格自律,做到质价相符,明码标价。将有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对民宿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示其相关许可证照信息。
第十七条 服务质量要求
民宿应提供整洁、舒适、安全的住宿环境,保证客房设施设备完好且正常使用。提供的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应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更换和清洗。餐饮服务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食材新鲜、加工过程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管理
民宿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直接为旅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安全知识以及服务技能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制
民宿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对于旅客的投诉,应按规定时间予以回复并妥善解决。若旅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民宿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文化传承与展示
民宿应结合全县土林景观、金沙湖自然风光,“东方人类故乡、冬早蔬菜之乡、绿色康养之乡、南繁育种天堂”等特色,在建筑风格、室内装饰、服务项目、体验活动等方面融入文化元素,开发文创产品,带动地方特产销售,向宾客展示当地独特的文化魅力,促进文化传承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应对
遇重大节假日、旅游旺季、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民宿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接待服务、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旅客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业交流与合作
鼓励民宿经营主体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广特色产品、联合开展营销活动等,共同提升民宿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三条 政策扶持与奖励
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有关政策,对在品牌建设、文化传承、乡村振兴等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被评定为等级旅游民宿的,应在品牌宣传、融资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宿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培育民宿管家等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 品牌引领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证照齐全、房屋安全、无行政处罚、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且符合等级民宿基本要求的,组织开展等级民宿评定工作,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提升品牌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金融与保险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支持民宿发展。鼓励民宿经营主体投保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品牌与经营模式
鼓励本地民宿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引入国内外民宿品牌和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特色区域发展
鼓励在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度假区等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区域,建设特色民宿集群,发展多元化旅居产品业态。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组织统一建设或指定区域,设置布草集中洗涤、消毒和污水统一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小型民宿的合规运营成本。
第二十九条 闲置资源利用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合法权属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租赁、合作、入股等方式,积极发展特色民宿。城镇居民、社会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关于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云政办发〔2025〕3号,2025年6月3日发布)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日常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能职责和法律法规、标准等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执法等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沟通处理结果。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信用等级、投诉举报、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等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风险低、守法经营的民宿,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十一条 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