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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6-0009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05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办通〔2026〕6号 生效日期:2026年05月25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元谋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总体要求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基层抗震救灾组织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分级

3.2 响应分级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行动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终止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1 毗邻地区地震波及事件应急处置

6.2 其他县市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3 应急备震事件处置

6.4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5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7.2 监测预报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7.5 应急物资储备

7.6 应急资金保障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7.8 指挥平台建设

7.9 地震战备值班

7.10 应急准备检查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筑牢防的基础,切实提升救的能力,扎实做好战的准备,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工作原则

1.2.1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预防优先、平战结合,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的总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

1.2.2 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应对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

1.3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元谋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元谋县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毗邻地区波及本县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它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县内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时,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州抗震救灾指挥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网信办、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县委外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妇联、县科协、县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元谋监管支局、楚雄公路局元谋分局、县供销社、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局、楚雄元谋供电局、县人武部。必要时,增加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1.2 县较大及以上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视情临时成立“元谋县XX(地名)XX·XX(日期)X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元谋县XX(地名)XX(日期)X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

由县委书记、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任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总指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分别领导指挥前、后方抗震救灾工作。

县前方联合指挥部视情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维稳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等16个工作组。县后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3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部门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补。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自动解散,后续工作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接。前方工作组的启用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编组模式见本预案第3章。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局长担任。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组织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任务。

2.3 基层抗震救灾组织

乡镇、村(社区、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防震减灾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属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分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人民政府全力协助。

(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支持。

(4)当地震灾害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级应对。

(5)地震灾害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州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鉴于元谋县地处川滇菱形块体南端,地质构造复杂,山区面积广,部分乡镇(如姜驿乡、凉山乡)震后易出现交通、通信中断,灾害放大效应显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地震应急响应启动的震级阈值适当低于州级标准,以提升应急响应敏感性,确保快速有效处置。

3.2.1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县内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党委、政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前方指挥部编组:成立全要素前方联合指挥部,下设全部16个工作组。

3.2.2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县内发生5.5—5.9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党委、政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前方指挥部编组:成立全要素前方联合指挥部,下设全部16个工作组。

3.2.3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县内发生5.0—5.4级地震,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较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党委、政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前方指挥部编组:成立全要素前方联合指挥部,下设全部16个工作组。

3.2.4 四级应急响应

初判县内发生4.5—4.9级地震,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一般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党委、政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前方指挥机构:不设前方联合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安排一名副县长率县级工作组赴灾区指挥应急工作。工作组由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派员组成,总人数控制在5—10人。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在县级工作组统一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叫应叫醒

县内发生5.0级及以上地震时,在收到省地震局向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发送地震“必达信”“霸屏信息”后,县地震局15分钟内再次完成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等县级“关键人”的电话叫应叫醒,确保预警信息直达有关责任人。

4.1.2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5.0级及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测定,5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4.1.3 灾情报告

(1)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20分钟内将震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再逐级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30分钟内将汇总灾情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30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地震局30分钟内形成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做好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将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报告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党委、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1 灾区层面

(1)发动干部群众收集灾情信息、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调派本地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摸排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做好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应急保障。

(6)实施必要交通管制,保障灾区道路交通畅通。

(7)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安全警戒和灾区治安管控。

(8)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2.2 县级层面

(1)县地震局迅速联系对接州地震局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做好地震监测预警。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调派救援队伍,调拨救灾物资,协调支援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调派县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前突分队突进灾区,核查、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就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行动

4.3.1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6.0级及以上)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书记、县长(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和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县人民政府立即在县应急局一楼应急指挥大厅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迅速前往参加会议。

(2)总指挥(县委书记、县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未到达灾区前,代行其职责。

(3)经按程序报审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初步震情、灾情,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全面工作,视情请求省州和邻近县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灾区党委、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单位协调联动,调派前突力量和无人机等空天侦察设备,开展灾情侦察核查,及时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5)震后1小时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县人武部的协调联动,提出抗震救灾兵力需求。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6)震后2小时内,总指挥率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及其全部16个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做好总指挥及随行人员出行保障。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做好本组成员出行的联动协调工作。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赶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职责任务统筹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7)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灾区党委、政府配合)负责前方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措施。

(8)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抗震救灾工作。

(9)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县后方指挥部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0)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1)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做好灾害损失评估。

(12)县前方联合指挥部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3)县前方联合指挥部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元谋分公司、中国联通元谋分公司、中国移动元谋分公司、中国铁塔元谋分公司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4)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5)县前方联合指挥部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输油气管道、供排水管网,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6)县后方指挥部服务保障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7)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8)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19)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治安维稳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0)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来元的服务保障工作。

(21)县级一级响应启动后,全县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各级各部门停止休假、探亲和不必要出差。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个人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听命参与抗震救灾,响应结束或听命回复平时状态。

(22)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5.5—5.9级)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书记、县长(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和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

(2)经按程序报审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初步震情、灾情,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震后1小时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县后方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立即到县应急局集中办公。

(4)震后2小时内,由分管副县长(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率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全部16个工作组赶赴灾区。各工作组按职责全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灾区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提供指挥部选址场地,配合做好后勤接应。

(6)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后方指挥部负责救灾资金核拨、上级对接、社会捐赠接收和后方新闻发布。

(7)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抢险救援组按“红、黄、绿”分区法组织救援力量配置。其他工作组参照一级响应标准履行职责。

(8)县级二级响应启动后,全县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各级各部门停止休假、探亲和不必要出差。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个人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响应结束或听命回复平时状态。

(9)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3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5.0—5.4级)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调派县消防救援力量、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县后方指挥部视情启动综合协调组和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和舆情引导。

(3)震后2小时内,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率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全部16个工作组赶赴灾区。各工作组按职责全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

(5)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根据灾区需求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

(6)县地震局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区做好灾害损失评估。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4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4.5—4.9级)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区乡镇党委、政府统筹做好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震后2小时内,由县人民政府安排的一名副县长率县级工作组赶赴灾区,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工作组由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派员组成,总人数控制在5—10人。工作组负责灾情核查、抢险救援协调、技术指导和信息对接,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在工作组指挥下具体实施属地应急处置。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需求,调派抢险救援力量支援抗震救灾。

(5)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

(6)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根据灾区需求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

(7)县地震局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5 与州级应急响应的衔接

(1)州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县级应急响应级别若低于州级,应立即调整为与州级相同级别;若高于州级,维持原级别不变。

(2)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灾区后,元谋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即行降格为“现场执行协调组”,保留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骨干人员,其余工作组人员撤回县后方指挥部或归建原单位。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自动转任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州级决策的属地执行协调。

(3)州后方指挥部全面运转后,元谋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自动融入州后方指挥部对应工作组,按照州级指令开展本级资源调度和服务保障。

4.3.6 应急处置措施

5.0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通过发送地震“必达信”“霸屏信息”、拨打电话等方式,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2)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涉灾乡镇及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3)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灾区乡镇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县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协调驻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设备,赶赴灾区乡镇开展人员排查和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乡镇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乡镇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发放点(库),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活动板房和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按照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的“六有”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做好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DNA鉴定。视情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疏通交通干道,全力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受损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重点关注G5京昆高速、成昆铁路元谋段、元谋至姜驿跨江通道(龙街渡大桥/跨江大桥)的保通工作。针对姜驿乡跨江通道损毁的特殊情况,立即启动龙街渡口、皎平渡口水路运输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征调境内所有适航渡船、货船进行人员物资转运;县应急局立即向州局申请直升机支援,开辟空中救援通道。

(8)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公众通信网络。震后若10分钟内未能通过公网联系上震中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立即启动卫星电话点名机制;若卫星电话未能接通,立即指令县消防救援局派出前突通信侦察车向震中开进,沿途建立接力通信。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针对跨金沙江供电线路易受损特点,启动孤网运行或移动储能车跨江支援专项方案。

(10)水气供应保障。调集抢险队伍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设施设备,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建立卫生消杀防疫工作机制,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州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地震预警服务。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次生灾害防治。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重点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视情对物茂土林、浪巴铺土林、金沙江露营区等景区实施紧急闭园,属地乡镇负责组织疏散、搜救滞留游客。

(15)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管理和服务保障。

(16)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开展科普宣传,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17)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

(18)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复市。

(19)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按照“谁征用、谁补助”原则,从地震应急救灾等相关资金中给予补助。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20)灾害损失评估。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改、林草、消防救援、地震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21)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视灾情发展情况或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5 终止响应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开展调查评估,县人民政府全力协助;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开展调查评估,县人民政府全力协助;一般地震灾害由州级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县人民政府开展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震区乡镇政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过渡性安置可以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安置地点应当选择在安全地区,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民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调保障生活物资供应,指导食品卫生、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参加,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实施。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1 毗邻地区地震波及事件应急处置

6.1.1 当本县周边县市发生并且波及本县境内的破坏性地震,县地震局根据震情快速做出震害损失预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下列条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

(1)已经造成县内建(构)筑物破坏和直接人员伤亡的。

(2)可能造成县内建筑(构)物大范围破坏损坏、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6.1.2 地震震中距离本县县界30公里以内的,按照本预案地震灾害分级条件启动应急响应;地震震中距离本县县界超过30公里的,按照本预案地震灾害分级条件降级启动应急响应。

6.2 其他县市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其他县市发生地震灾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给予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6.3 应急备震事件处置

省人民政府短临地震预报发布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地震应急防范准备。

(1)县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县应急局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地震局、县应急局等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应急局协调驻元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应急准备。

(5)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化科技局、楚雄公路局元谋分局、楚雄元谋供电局等部门(单位)完善交通、通信、供电应急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6.4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县内发生使公众有感、震级小于4.5级的地震;或毗邻县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县,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

(1)县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及时将震情信息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强化震情监视跟踪,开展震情趋势研判。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情况,视情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震中地区或邻近地区指导、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单位负责开展地质灾害、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隐患排查工作。

(4)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5)有感地震所在乡镇、村(社区、村委会)及时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企业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6.5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县内出现流传广泛的地震谣传,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有效处置。

(1)县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2)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地震局配合调查传言起因及传言发展态势,制定相应应对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稳定社会的新闻通稿,开展辟谣宣传工作,平息舆情影响。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辟谣。

(3)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地震谣传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1)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并报县应急管理理备案。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修订本部门、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应急局。

(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7.2 监测预报

(1)县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向有关乡镇党委、政府通报。

(2)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指导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部门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持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应急管理、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3)演练。县级地震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乡镇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社区)、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1)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完善以“县消防救援队伍、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以“民兵抢险队伍、群众应急队伍、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的楚雄特色“3+3”应急处突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2)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3)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

(4)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7.5 应急物资储备

(1)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在姜驿乡、羊街镇、凉山乡等偏远山区乡镇大力推动直升机起降点开设和卫星电话、小型柴油发电机、应急水囊等物资前置储备。

(2)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建立元谋县“三机”(挖机、装机、起重机)动态联系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每季度更新全县在建工地、采石场、沙石场所属大型机械的联系人、停放位置和联系方式清单,每年3月前形成《全县重型机械动员资源图》报县应急局备案。紧急状态下,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可先行调用、后补手续。

7.6 应急资金保障

(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防震减灾资金由县应急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县级财政对达到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乡镇,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县人民政府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福利院、乡镇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完善标识标牌和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与信息发布、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

(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运维管理,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8 指挥平台建设

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7.9 地震战备值班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地震战备值班制度。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负责第一时间将灾情信息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乡镇、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值班值守工作,确保及时接收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地震应急处置。

7.10 应急准备检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督导检查和指导服务。重点检查各乡镇、县级各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元谋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元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防震减灾与抗震救灾工作职责

解读:《元谋县地震应急预案》

图解:《元谋县地震应急预案》



附件【附件1:元谋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docx
附件【附件2:元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职责.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