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楚雄州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消防、森林火灾等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社会监督,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元谋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7日
元谋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消防、森林火灾等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应急管理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元谋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元谋县范围内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火灾隐患(含动态和静态)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
(一)县应急局综合负责全县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核实、查处及奖励工作;
(二)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核实、查处工作;
(三)县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核实、查处;
(四)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含县交管大队)、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部门依据职责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核实、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元谋县境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
(四)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为避免重复奖励,每月5日前,相关县级部门将本月拟奖励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情况报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汇总后统一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内容已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或者已被媒体曝光的;
(三)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同一举报事项已有其他人先行举报或已经给予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可以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市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及时获取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举报受理、查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
第八条 举报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以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
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6.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未按要求采取防爆措施,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7.液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9.进行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0.轻工行业企业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1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12.燃气使用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3.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的,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的;
14.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17.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消防领域。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消防条例》认定,重点包括以下行为和情形: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8.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10.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1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森林草原防火领域。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按照《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州、县政府防火命令的有关规定认定。
1.烤火取暖、生火野炊、吸烟、玩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用火;
2.炼山造林、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烧木炭、焚烧垃圾、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3.林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工程性用火;
4.其他具有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其他行业领域。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目录标准的事故隐患。
第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经查实存在相关情况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以挽回经济损失数量、事故隐患的紧迫程度和整改消除难度,涉案或罚款金额等因素综合判定,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的,举报一般隐患给予奖励2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给予奖励1000元;
2.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实际进价或实际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奖励200元;实际进价或实际价值超过2万元的,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3.给予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其他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4.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奖励5000—10000元;
5.予以取缔、关闭的,奖励2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起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起奖励0.5万元;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起奖励1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起奖励2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起奖励3万元。
(三)举报火灾隐患。根据举报隐患数量予以奖励,按照举报1条隐患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举报森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最低奖励2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元。
(五)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可参照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相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奖励同时适用不同奖励方式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办和奖金审核、发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受理。接到举报后,接报部门应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指定相关内设机构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或视隐患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情况交由下级单位查办。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核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安委会分析研判后,确需延期核查的举报事项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举报奖励办理。举报事项核查完毕后,核查办理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通知举报人配合填写《元谋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相关内容,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县应急局。
(四)奖励资金兑付。县应急局在接到相关部门移送举报事项相关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资金兑付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申请复核。各部门复核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十五条 举报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不主动对应予以奖励的举报申请发放奖金的;
(三)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以谋取奖励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逐年下达至县应急局,资金兑付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年度结余奖励资金滚存下一年度。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各部门公开电话进行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电话:0878-8319100,电子邮箱:ymxawb8319197@163.com;消防领域举报电话:0878-8318766;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域举报电话:0878-8215711。
其他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部门办公室电话。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性小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元谋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元谋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