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办发〔200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成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成绩奖励工作,根据《楚雄州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成绩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我县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输送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是指残奥会、聋奥会、特奥会、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特奥会和全省残运会。
   
第四条 对运动员的奖励
   
(一)参加残奥会、聋奥会、特奥会、亚洲残运会、全国特奥会和全省残运会的个人单项、团体和集体项目奖励,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参加残奥会比赛,每破、创一项世界纪录奖励1.2万元。
   
(三)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获得多项成绩的,奖金累计计算。
   
第五条 对教练员的奖励
   
按运动员奖励总额的20%计奖,具体分配按教练员所带运动员的成绩和所带运动员的年限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参赛奖
   
(一)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500元。
   
(二)参加聋奥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250元。
   
(三)参加全国残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250元。
   
(四)参加全省残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每人奖励150元。
   
第七条 输送奖励
   
县残联及有关单位,每输送一名运动员或教练员参加残奥会比赛并获得前六名的,每输送一名奖励2500元;每输送一名运动员或教练员参加全国残运会比赛并获得前六名的,每输送一名奖励1000元;每输送一名运动员或教练员参加全省残运会比赛并获得前六名的,每输送一名奖励300元。
   
第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或受到处罚的,经县残联批准,由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所属管理单位按奖金数额的15%—25%扣减直至取消奖励。经确认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一律取消该运动员、涉及教练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评奖资格,已发给的个人奖金全额收回。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列奖项为县人民政府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残疾人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
   
残疾人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  单位:元
   
| 比赛名称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 残奥会
        | 37000
        | 20000
        | 12500
        | 5000
        | 2500
        | 1000
        | 
| 聋奥会
        | 10000
        | 5000
        | 2500
        | 2000
        | 1500
        | 1200
        | 
| 特奥会
        | 500
        | 350
        | 250
        | 200
        | 150
        | 130
        | 
| 亚洲残运会
        | 2500
        | 1300
        | 800
        | 
        | 
        | 
        | 
| 全国特奥会
        | 500
        | 400
        | 250
        | 200
        | 150
        | 100
        | 
| 全国残运会
        | 4000
        | 2500
        | 1500
        | 1000
        | 800
        | 500
        | 
| 全省残运会
        | 500
        | 300
        | 200
        | 150
        | 100
        | 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