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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4〕251号)

日期:2024年12月20日   作者:李宣奉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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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征求了元谋县税务局等部门意见未发现你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迹象,于2024年9月10日通过元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通告》,通告期满你单位仍未补报年报或办理注销登记,也未办理歇业备案。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开展现场检查核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罗宗顺  李宣奉

联系电话:0878-8225721

联系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汉禄路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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