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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农(渔)罚〔2024〕 13号 |
李小亮、阮星皓、王建国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罚款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李小亮 阮星皓 王建国 |
532328XXXXXXXX1335 532328XXXXXXXX0316 532328XXXXXXXX0018 |
1.对李小亮罚款600元,阮星皓罚款600元,王建国罚款500元,3人合计罚款1700元;2.没收渔获物1.75千克;3.没收涉案粘网5张,射鱼枪1套、电捕器1套和皮划艇1张、鱼护、鱼兜、抄网、头灯各1个。 |
2024年11月12日 |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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