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元农(渔)罚〔2024〕 1号 | 起国海、李加祥、李加林、李加能、起云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案 | 罚款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起国海 李加祥 李加林 李加能 起云昌 | 532328XXXXXXXX1918 532328XXXXXXXX1919 532328XXXXXXXX1913 532328XXXXXXXX1911 532328XXXXXXXX1918 | 1.对起国海、李加祥、李加林、李加能、起云昌等人分别罚款500元,合计罚款2500元;2.没收三重刺网一张、拖网一张。 | 2024年5月14日 |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