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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农(渔)罚〔2024〕 1号 |
起国海、李加祥、李加林、李加能、起云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案 |
罚款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起国海 李加祥 李加林 李加能 起云昌 |
532328XXXXXXXX1918 532328XXXXXXXX1919 532328XXXXXXXX1913 532328XXXXXXXX1911 532328XXXXXXXX1918 |
1.对起国海、李加祥、李加林、李加能、起云昌等人分别罚款500元,合计罚款2500元;2.没收三重刺网一张、拖网一张。 |
2024年5月14日 |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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