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佳明
2023年3月20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安定村委会中淇柳村(108国道西侧)开展砂、石资源经营专项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苴林村委会猴街村杨佳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砂子销售经营活动。同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戌街姚兴村沙场以80.00元/m³的价格购进砂子3400m³,于2022年8月27日开始未经设立登记在元谋县黄瓜园镇安定村委会中淇柳村(108国道西侧路边)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20日被查获,查获时现场堆放有560.85m³砂子待售。
经查,当事人2022年8月27日至2023年3月19日期间销售砂子的情况如下(以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为据):
1.以80.00元/m³的价格销售了45.3m³,收取销货款3625.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2.以85.00元/m³的价格销售了2774.8m³,应收取销货款232636.00元,实际收取销货款230727.00元(优惠客户让利1909.00元),获得违法所得11965元(2774.8m³×5元/m³-1909元);
3.以100.00元/m³销售19.05m³,收取销货款1905.00元,获得违法所得381元(19.05m³×20元/m³)。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销售砂子2839.15m³,货值金额236257元,获得违法所得12346元。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砂子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2023年3月20日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砂子经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砂子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佳明的公民身份情况;
4.“银行存款日记账”复印件1份(3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砂子的情况。
2023年4月27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砂子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砂子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应受到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在本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开展案件调查过程中,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砂子经营活动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砂子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346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