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海顺,男,彝族,小学文化,1988年5月3日生,现年34岁。
2022年10月17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2〕第008号《案件移送函》,将“起海顺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案移送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凌晨,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和高速交巡警在元谋县永武高速昆明至元谋下行线羊街收费站附近查获起海顺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2021年10月17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49号)和《财物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上旬,当事人通过其姐夫杨志勇联系金哥(具体名字不清楚),从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村、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九村的烟农家中各收购700多公斤初烤烟叶。
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驾驶川D·83D38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拉着收购来的初烤烟叶从玉溪市北上高速公路,准备运回四川省攀枝花市场仁和区贩卖,于2022年10月11日凌晨1时12分在元谋县永武高速昆明至元谋下行线羊街收费站附近,被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和高速交巡警查获,经称重初烤烟叶共计1440公斤。
2022年10月17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2]第008号《案件移送函》,将“起海顺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案移送本局,随案移送了初烤烟叶1440公斤。经调查,川D·83D38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上装载的1440公斤初烤烟叶,是当事人从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村和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九村烟农家中购买的,平均购买价格为12元/公斤,支付购烟款17280元。为赚取利润,当事人准备将收购来的初烤烟叶运往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贩卖。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货值金额17280元。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元烟移〔2022〕第008号)、《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清单》《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回执》《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10份、《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询问通知书<存根联>》(元烟询通〔2022〕第067-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2年10月11日凌晨高速交巡警、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在元谋县永武高速昆明至元谋下行线羊街收费站附近查获车牌号川D·83D38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涉嫌非法运输烟叶的情况以及检查、询问、现场称重等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起海顺的公民身份情况;
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押〔2022〕149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涉嫌倒卖的烟叶的情况;
5.《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选择送达方式的文书;
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元市监托管〔2022〕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保管贮存当事人涉嫌倒卖的烟叶的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的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为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明知烟叶是国家专卖品,私人不得擅自买卖运输的情况下,仍然从烟农手中购买烟叶倒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1440公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