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龙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53232819660812xxxx 联系电话:1509649xxxx住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江边乡xxxxxxxx
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14日晚,元谋县公安局开展“百日行动”,森警大队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执法,对元谋县江边乡金沙江水域进行夜间巡查。8月15日06时许,在元谋县江边乡金沙江与龙川江洄水湾(那旧-普勒村河段)现场查获当事人驾驶着单机快艇<元(江)农自用64号>,船上有4条鲶鱼和2个鲶鱼钩。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金沙江及主要支流(元谋段)实施禁捕的通告》的规定,金沙江、龙川江(元谋段)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当事人龙xx涉嫌在禁渔期、禁渔期进行捕捞。经元谋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审批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务清单。
经调查,2022年8月11日下午19点左右,当事人驾驶着单机快艇<元(江)农自用64号>到金沙江与龙川江洄水湾(那旧-普勒村河段)放了2个鲶鱼钩,8月13日6时许,当事人从鲶鱼钩上取得两条鲶鱼,把这两条鲶鱼拴在张松山的横渡船上,再次将2个鲶鱼钩挂上鸡肝饵料放回水中。8月15日凌晨4时许,当事人再次去取鲶鱼钩,取得两条鲶鱼,一共4条鲶鱼。当事人非法捕捞的4条鲶鱼共12.81千克,为一般野生鱼种,无水生保护级别,4条鲶鱼经称量后由当事人放回水里,当事人的捕捞工具鲶鱼钩是由两个2厘米左右的鱼钩拴在一根线上,线的另一端拴在塑料瓶上做记号,当事人的单机快艇<元(江)农自用64号>上有“禁止捕鱼”宣传标语。当事人对其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至此,案件已调查清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江及主要支流(元谋段)实施禁捕的通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送达回证、执法调查过程照片、鲶鱼钩2套、渔获物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江及主要支流(元谋段)实施禁捕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22年8月25日,本机关案审委对此案件召开集体讨论,案件承办人陈述案情,案审委根据适用法律条款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三项“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不大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案审委一致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鲶鱼钩2套;2、罚款2000元。2022年8月30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农(渔)告〔2022〕13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鲶鱼钩2套;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谋县农业农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专用凭证后,持此收据到云南元谋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