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PKCKT73
经营者:黄菲,女,汉族,1995年1月12日生,现年27岁,大学文化
2022年8月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35号,依法对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销售的自烤酒(标签标注酒精度:42%vol)、青稞白酒(标签标注酒精度:42%vol)等10种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2022年9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自烤酒(№:YCCJ2225135)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酒精度,%vol;标准指标:42±1.0;实测值:37.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5-2016(第一法);备注:标签明示酒精度:42%vol〕”。青稞白酒(№:YCCJ2225136)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酒精度,%vol;标准指标:42±1.0;实测值:39.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5-2016(第一法);备注:标签明示酒精度:42%vol〕”,
2022年9月14日,我局向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YCCJ2225135、№:YCCJ222513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内货架上查获待销售的同批次的自烤酒14瓶、青稞白酒7瓶。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涉嫌销售的不合格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17号),并告知了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于2020年6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35号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卷烟、雪茄烟及百货零售,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2年5月1日,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从元谋县元马周家副食店(进货凭证为《兴旺副食经营部食品销货凭证》)购进产品名称标示为自烤酒,规格:2.2L,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01221,生产厂家:玉溪市红塔区东泉酒厂的自烤酒5件共30瓶(每件6瓶),进货价为每瓶9.33元(每件56元),销售价格为每瓶12元,卖出的16瓶(含抽样检验的4瓶,10元/瓶),获得违法所得34.72元。
2022年1月19日,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从楚雄君遇粮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货联系人:黄小勇;联系电话:13638797873) 购进标签标示名称为青稞白酒, 净含量: 225ml,酒精度: 42%VOL,批号:2022010201,日期:20220106,制造者名称:楚雄君遇粮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青稞白酒5件共120瓶(每件24瓶),进货价为每瓶2.50元(每件60元),销售价格为每瓶5.00元,卖出113瓶(含抽样检验的10瓶),获违法所得282.50元。
2022年8月9日,我局会同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上述“自烤酒”和“青稞白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两种酒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14日,我局向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送达了自烤酒、青稞白酒的《检验报告》(№:YCCJ2225135、№:YCCJ2225136),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将检验结果告知了自烤酒的生产商玉溪市红塔区东泉酒厂和青稞白酒的生产商楚雄君遇粮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市红塔区东泉酒厂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楚雄君遇粮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22年9月19日向我局递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我局受理了楚雄君遇粮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复检申请,于2022年9月20日向楚雄君遇粮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处理)申请受理通知书》(No:2022-01)。
2022年10月15日我局收到复检机构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青稞白酒复检的《检验报告》(№:SP20221469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酒精度,%vol;标准指标:42±1.0;实测值:39.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5-2016〕”。2022年10月17日,我局向楚雄君遇粮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复检报告,楚雄君遇粮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复检结论无异议。
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销售上述酒精度不合格酒货值金额960元,获违法所得317.22元。因未留存购买人的相关信息,所售出的酒无法召回。
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销售酒精度不合格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在进货过程中,索要了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照、销货凭证、检验报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2份(抽样单编号:XC22198150161、XC22198150162),证明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抽样的情况;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黄菲的公民身份情况;
4.《检验报告》2份(№:YCCJ2225135、№:YCCJ2225136)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自烤酒、青稞白酒(标签标注酒精度:42%vol)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以及送达情况;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元市监食检通〔2022〕15号、元市监食检通〔2022〕16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和我局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现场笔录》及照片各1份,证明2022年9月14日现场情况和查获不合格自烤酒、青稞白酒的情况;
7.《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17号)和《财物清单》、《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元市监延强〔2022〕117号)各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自烤酒、青稞白酒的情况;
8.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自烤酒、青稞白酒的情况;
9.被查获的食品外包装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自烤酒、青稞白酒标签标注情况;
10.自烤酒供货商元谋县元马周家副食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销货凭证复印件各1份、自烤酒生产商玉溪市红塔区东泉酒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青稞白酒供货商楚雄君遇粮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酒类流通随附单》、青稞白酒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11.供货商楚雄君遇粮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1份,法定代表人赵贵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青稞白酒生产商对抽检结果存在异议,申请复检的情况;
1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处理)申请受理通知书》(No:2022-01)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受理复检申请及受理文书送达的情况;
13.《检验报告》(№:SP202214696)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青稞白酒复检情况及检验报告送达的情况。
14.《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2022年10月2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销售酒精度不合格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鉴于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金额小,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案发之后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元谋县元马迎兴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自烤酒14瓶、青稞白酒7瓶,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