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老城乡小玉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HELH1N
经营者:杨延玉,女,汉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现年33岁
2022年9月5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老城乡河坝街开展化妆品市场检查,依法对经营者杨延玉开设在元谋县老城乡老城村委会河坝街的“元谋县老城乡小玉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服装服饰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零售。当事人自2022年8月10日起,从元谋县城渔水井新兴批发部购进化妆品在“元谋县老城乡小玉副食经营部”内销售,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于2022年9月5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的现场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杨延玉的公民身份情况;
3.《营业执照》《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情况;
4.《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及房屋所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的违法事实。
2022年9月19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经营规模小经营时间短,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在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适用情形“《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 45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处以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