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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15号

日期:2022年10月09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刘金海五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H5QR0H

经营者:刘金海,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现年47岁,初中文化

2022年8月2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瓜园镇5号街的经营户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刘金海五金商店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起重机)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2年10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黄瓜园5号街从事钢门窗制造销售、民用建材销售,为了吊装建材方便,当事人购进起重机械两台(其中10吨一台,编号:起17滇E0030<14>;5吨一台,编号:滇T20096057,两台起重机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7日)在经营中使用。

2008年6月份,当事人参加培训考试,取得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有效期至2012年6月)。2012年6月、2016年6月当事人分别对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进行复审。2020年9月第三次复审期届满后,当事人逾期未对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进行复审。

2021年3月 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过期,涉嫌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使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建材吊装。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元市监特令[2021]第8号),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存在的“①两台起重机械定检超期;②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刘金海)过期”问题,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3月30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立即停止使用两台起重机械(起17滇E0030<14>、滇T20096057);2.及时报请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3.及时取得在有效期内的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或聘请合法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接到元市监特令[2021]第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联系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两台起重机(起17滇E0030<14>、滇T20096057)进行检验;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取证同时,聘请郎家乐(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起重机,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相关的整改报告。

2022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聘请的郎家乐(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起重机期限满走后,当事人没有聘请其他有证人员操作,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自己操作起重机械作业,2022年8月2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查获当事人继续无证操作起重机械作业。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8月27日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涉嫌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门式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当事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特种设备下次检验日期;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刘金海的公民身份情况;

4.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复审期届满后,逾期未对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进行复审(或领取新证)的情况;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发现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复审期届满后,逾期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我局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6.《特种设备自行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的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复审期届满后,逾期未取得相应的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书责令期限期改正,当事人仍然继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事实。

2022年9月16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件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受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实际,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0,适用情形“《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处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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