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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自然资罚字〔2022〕003号

日期:2022年04月22日   作者: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谢金荣:

经我局立案调查,已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居委会热水塘村凤凰大道南面(证号:云(2021)元谋县不动产权第0015351号)用地上擅自建设第2层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47.07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评估报告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已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元自然资告字〔2022〕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自然资听字〔2022〕003号),告知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进行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2、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90154元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507.7元(大写:肆仟伍佰零柒元柒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我局作出的罚款金额4507.7元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自然资源局

(印章)

2022年4月11日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自然资罚字〔202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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