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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城综执罚〔2021〕5348号)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作者:陈国会   来源: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

当事人:陈某某

负责人:陈某某,男,33岁,身份证号码:42032319880925XXXX,住湖北省竹山县竹坪乡XXX村X组XXX号,联系电话:136XXXX1576。

经查,陈某某于2021年8月19日10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108线违规倾倒垃圾,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陈某某于2021年8月19日10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108线违规倾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规定,构成违规倾倒垃圾、污水的违法行为,因多次劝阻无效。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陈某某罚款3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县元马农村信用社(户名:元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元谋县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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