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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城综执罚〔2021〕4387号)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作者:陈国会   来源: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

当事人:普某某,男,35岁,身份证号码:53232819860610XXXX,住物茂乡虎溪村委会XX村XX号,联系电话:151XXXX6178。

经查,普某某于2021年6月7日13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其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普某某于2021年6月7日13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规定,构成擅自占用城乡道路、乱停乱放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普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人普某某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县元马农村信用社(户名:元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元谋县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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