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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1〕34号)

日期:2021年11月17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1〕34号

当事人:元谋县羊街镇平价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FGF924

经营场所: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羊街村

经营者:李华琼,女,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8月28日出生,现年50岁。

2021年9月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羊街村的“元谋县羊街镇平价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立白多用漂白水、立白彩衣漂渍液等8种商品涉嫌过期。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过期商品予以扣押。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7月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羊街村开设“元谋县羊街镇平价超市”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和日用百货等商品零售。

2019年4月和2019年9月13日当事人分别从昆明和元谋县城购进以下商品在超市内销售:

1.于2019年9月13日从元谋县城以7元/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立白多用漂白水,净含量:600克,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瓶身标识:20210704MZ214”10瓶(600克/瓶),在限期使用日期前以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6瓶,剩余4瓶于2021年9月9日被查获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2.于2019年9月13日从元谋县城以12元/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立白彩衣漂渍液,净含量:600克,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瓶身标识:20210609MZ1219”5瓶(600克/瓶),在限期使用日期前以13元/瓶的价格销售了4瓶,剩余1瓶于2021年9月9日被查获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3.于2019年9月13日从元谋县城以10元/组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超威强效洁厕净,净含量:500克,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标识:20210823WW01”的超威强效洁厕净15组(500克/瓶,一组2瓶),在限期使用日期前以12元/组的价格销售了10组,剩余5组共10瓶于2021年9月9日被查获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4.当事人于2019年9月13日从元谋县城以65元/组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立白精致机洗洗衣液,净含量:2千克,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标识:20210423C0113”的立白精致机洗洗衣液5组(2千克/瓶,一组2瓶),在限期使用日期前以68元/组的价格销售了4组,剩余1组共2瓶于2021年9月9日被查获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5.于2019年4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从昆明以65元/盒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茜婷透明质酸锁水原液,净含量:20ml,委托方:广州膜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标示:合格EXP20210710 MM180711033”的茜婷透明质酸锁水原液3盒(20ml/盒),在限用日期内以8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剩余2盒于2021年9月9日被查获时已超过限用日期;

6.于2019年4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从昆明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水密码新活赋采精华乳液,净含量:120ml,生产者: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标注:20210116A375”的水密码新活赋采精华乳液3瓶(120ml/瓶),在限期使用日期内以4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剩余1瓶于2021年9月9日被查获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7.于2019年4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从昆明以30元/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嘉绿仙爆水保湿亮肤洁面乳,净含量:120g,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合格品,请于标示日期前使用:0218022701 2021.02.27”的嘉绿仙爆水保湿亮肤洁面乳2瓶(120g/瓶),在标示使用日期前以3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剩余1瓶于2021年9月9日被查获时已超过标示使用日期;

8.于2019年4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从昆明以25元/盒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花萃弹润修护霜,净含量:60g,委托方:深圳市泓润贸易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深圳市美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标注:合格SMHC002 2021.07.30”的花萃弹润修护霜3盒(60g/盒),在限用日期内以4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剩余2盒于2021年9月9日被查获时已超过限用日期;

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商品货值金额400.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属《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第(七)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查获涉嫌过期商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过期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李华琼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销货情况以及销售的立白多用漂白水、立白彩衣漂渍液等8种商品已经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事实;

6.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过期商品照片8份,证明商品外包装标注情况和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事实。

2021年9月28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属《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第(七)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所在地区属于边远山区,经济条件相对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过期商品;

二、没收过期商品:1.立白多用漂白水4瓶(600克/瓶);2.立白彩衣漂渍液1瓶(600克/瓶);3.超威强效洁厕净10瓶(500克/瓶);4.立白精致机洗洗衣液2瓶(2千克/瓶);5.茜婷透明质酸锁水原液2盒(20ml/盒);6.水密码新活赋采精华乳液1瓶(120ml/瓶);7.嘉绿仙爆水保湿亮肤洁面乳1瓶(120g/瓶);8.花萃弹润修护霜2盒(60g/盒)。

三、对经营者处以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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