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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医罚〔2021〕2号

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被处罚人:苏XX(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安定村委会安定村X号;身份证号码:53232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页;2、栗XX的《询问笔录》1份3页;3、苏XX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4、胡XX、付XX、杨XX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6页;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元卫医证保决〔2021〕2号登记保存的13种药品器械;6、苏XX开具的处方2张复印件1份1页;7、《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8、栗XX、苏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页;9、《公告》1份1页;10、现场照片10张为证。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玖拾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元卫医证保决〔2021〕2号登记保存的13种药品器械;3、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元谋县财政局,地址 :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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