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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传罚〔2021〕4号

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被处罚人:元谋民康诊所(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NGPNB0L;地址:元谋县元马镇民贸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8月7日你单位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注射器)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李XX《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各1份;5、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照片6张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元谋县财政局,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8日

上一条:元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公罚〔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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