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元马)行罚决字〔2021〕171号 违法行为人:邹某,男,出生日期:1995年10月2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江边乡***,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江边乡***,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9月5日凌晨1时许,邹某酒后在元谋县元马镇***酒吧内无故将酒吧内的酒具、果盘等物品损坏,在***酒吧门口外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殴打他人,并将自己携带放在车子后备箱内的刀具拿出向其示威挑衅,后经元谋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邹某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经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邹某损坏的物品价格为九百二十八元,并查获邹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六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邹某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十四日;给予邹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四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的处罚,并对邹某持有的刀具进行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布之日起,行政拘留由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送元谋县拘留所执行,期限为十八日,执行期限自2021年11月03日至2021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物品清单共壹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