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元烟处〔2026〕第012号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 元谋县元马XX副食店 | 李XX | 对当事人元谋县元马XX副食店(经营者:李XX)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元谋县元马XX副食店(经营者:李XX)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进货总额100710.00元的9.7%计9768.87元罚款,涉案卷烟返还当事人。 2.责令当事人元谋县元马XX副食店(经营者:李XX)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为1个月,自2026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恢复营业。 | 2026年10月14日 | 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