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僵尸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本局对辖区内长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经营异常且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元谋热力健身有限公司等6户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元谋热力健身有限公司等6户经营主体(具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详见附件),存在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催告后逾期仍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属于长期停业、无实际经营、失联失控的经营主体。
本局依法履行立案调查、证据固定、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鉴于涉案6户经营主体在规定的期限满后,未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上述6户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6〕110第1—6号)。
因上述经营主体登记住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本局对《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6〕110第1—6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依法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