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禁毒)行罚决字〔2021〕2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男,1977年0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杨某于2010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3年12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元谋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21年3月8日15时许,杨某在元谋县城灯塔遇到一同坐牢的吸毒前科人员普某(另案处理),普某提供半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杨某,杨某将半个海洛因零包带回家,一个人在自己卧室以烧吸的方式吸食,2021年3月8日8时许,被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杨某现场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杨某对吸毒事实供认不讳,杨某构成吸毒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社区戒毒决定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宣布拘留后,由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送楚雄市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2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3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