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元老(林草)罚决〔2026〕29号 | 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李天杨 | 532328********0757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12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涉案开挖地块现栽种相思树苗)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即简易整理型(灌木林地、商品林)5.22亩×1500元/亩×2.1倍=16443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肆拾叁元整)。 | 2026年6月23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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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元老(林草)罚决〔2026〕30号 | 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姜有名 | 532328*********073X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12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涉案开挖地块现栽种相思树苗)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即简易整理型(乔木林地、商品林)4.65亩×1500元/亩×1.2倍=8370元(大写:捌仟叁佰柒拾元整)。 | 2026年6月23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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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元老(林草)罚决〔2026〕32-1号 | 罚款 | 毁坏林地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钟福兴 | 532328**********0715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12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即简易整理型(乔木林地、商品林)6.84亩×1500元/亩×2.1倍=21546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肆拾陆元整)。 | 2026年6月23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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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老(林草)罚决〔2026〕32-2号 | 罚款 | 擅非法开垦草原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钟福兴 | 532328**********0715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12月22日前恢复植被; 2.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即:1.41亩×2000元/亩=2820元(大写:贰仟捌佰贰拾元整)。 | 2026年6月23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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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元老(林草)罚决〔2026〕31号 | 罚款 | 毁坏林地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杨太林 | 532328**********0751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12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即简易整理型(乔灌木林地、商品林)5.35亩×1500元/亩×2.1倍=16852.5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伍拾贰元伍角)。 | 2026年6月23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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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元老(林草)罚决〔2026〕33号 | 罚款 | 毁坏林地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龚艳军 | 532328**********0717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12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即简易整理型(乔灌木林地、商品林)9.90亩×1500元/亩×2.1倍=31185元(大写:叁万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整)。 | 2026年6月23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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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元老(林草)罚决〔2026〕34号 | 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邬贵林 | 532328*********80754 |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简易整理型(乔木林地、商品林)1.43亩×1500元/亩×1倍=2145元(大写:贰仟壹佰肆拾伍元整)。 | 2026年6月23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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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元老(林草)罚决〔2026〕35号 | 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李文平 | 532328*********0719 |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涉案地块现种植无花果、相思树苗);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简易整理型(乔木林地、商品林)1.99亩×1500元/亩×1倍=2985元(大写:贰仟玖佰捌拾伍元整)。 | 2026年6月23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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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元老(林草)罚决〔2026〕36号 | 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李爱平 | 532328*********071X |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即简易整理型(种植无花果、乔木林地、商品林)4.72亩×1500元/亩×1.2倍=8496元(大写:捌仟肆佰玖拾陆元整)。 | 2026年6月23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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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元老(林草)罚决〔2026〕37号 | 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普开应 | 532328*********0736 |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涉案地块现种植无花果、相思树苗); 2.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即简易整理型(乔木林地、商品林)6.30亩×1500元/亩×2.1倍=19845元(大写:壹万玖仟捌佰肆拾伍元整)。 | 2026年6月23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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