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 >> 处罚和强制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元谋泰华经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20年12月08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元谋泰华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 元谋县平田乡水管站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仕兵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136******95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8月18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元谋泰华经贸有限公司平田钠长石矿检查发现,该矿山存在安全隐患,责令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前将隐患整改完毕。2020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隐患未整改完成。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20000元,大写:贰万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缴至国库元谋县支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谋县应急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上一条:元谋县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数据汇总公开表
下一条:元谋县政务服务管理局2020年11月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