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 >> 处罚和强制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元谋县元鑫页岩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20年11月18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元谋县元鑫页岩新型墙体材料厂

地 址: 元谋县元马镇莫党村    邮政编码:6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红兵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135*****31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30日下午15:40许,元谋县元鑫页岩新型墙体材料厂工人潘继学对粉碎车间漏雨的顶棚进行修补,由于彩钢瓦承受不住潘继学的体重弯曲翻转,潘继学从离地4.5米的棚顶坠落到车间地面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元谋县元鑫页岩新型墙体材料厂“5·30”高处坠落事故是由于元谋县元鑫页岩新型墙体材料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潘继学死亡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缴至国库元谋县支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6月30日

 

 

上一条: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4)
下一条: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