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元元林草罚决〔2026〕003号 | 文金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元谋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费用测算说明》 | 文金梅 | 532328××××××××××27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在原地恢复林业植被;2.处以罚款:539平方米×8元/平方米×1倍=4312元(肆仟叁佰壹拾贰元整) | 2026年4月3日 | 元马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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