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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糾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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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 |
元谋县 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