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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日期:2020年05月22日   作者:周绍云 唐自茹   来源:元谋县水务局    点击:[]


序号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实施主体

承办单位

1

水事纠纷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糾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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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

水务局

2

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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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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