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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其他职权事项清单

日期:2019年12月25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民宗局    点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有下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匾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三)民族特需用品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民族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云民宗办发〔2015〕21号);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8);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公民民族成  份更改初审

规章:《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第七条: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民族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云民宗办发〔2015〕21号);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8);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全县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部门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宗教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全县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法规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宗教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备案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宗教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外国人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的处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第十二条: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宗教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 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推选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宗教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认可和临时地点的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第1号令)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宗教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 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主要教职担任或离任备案初审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宗教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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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对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劝阻、制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宗教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 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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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全县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规范性文件:《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第二款:“区域性宗教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宗教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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