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19年12月25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民宗局    点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1.检查:对活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2.处置: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整改后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督; 4.其他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 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 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上一条: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其他职权事项清单
下一条: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