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元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予以取缔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催告:下达限时停止通知,书面告知当事人限期停止。 2.代履:当事人逾期不停止活动的,下达代履行通知。 3.事后监督:代履结束继续实施跟踪监督,防止死灰复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 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 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