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一 |
|
共11项 |
1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2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3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4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5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6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7 |
行政许可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8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9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10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证件核发 |
11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272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规定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含有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农产品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假冒、劣质农药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从事农药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实施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向农药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导服务造成损失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推广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 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生产水产苗种的,或者出售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对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业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对饮酒后驾驶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对了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对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对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对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126 |
行政处罚 |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处罚 |
128 |
行政处罚 |
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处罚 |
129 |
行政处罚 |
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书的处罚 |
130 |
行政处罚 |
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135 |
行政处罚 |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
136 |
行政处罚 |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
137 |
行政处罚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13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保藏机构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机构的处罚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14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处罚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147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148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未具备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149 |
行政处罚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违规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152 |
行政处罚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处罚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物,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相关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16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161 |
行政处罚 |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
162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和目录制规定使用原料及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63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
164 |
行政处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165 |
行政处罚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166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67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6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69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
170 |
行政处罚 |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71 |
行政处罚 |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172 |
行政处罚 |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
173 |
行政处罚 |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74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175 |
行政处罚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176 |
行政处罚 |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177 |
行政处罚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78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79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180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要求使用饲料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的处罚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182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 |
18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18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186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
187 |
行政处罚 |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188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191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192 |
行政处罚 |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193 |
行政处罚 |
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
194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195 |
行政处罚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罚 |
196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19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198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
199 |
行政处罚 |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 |
200 |
行政处罚 |
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 |
202 |
行政处罚 |
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
203 |
行政处罚 |
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204 |
行政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依法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205 |
行政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
206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
20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208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209 |
行政处罚 |
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21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
211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212 |
行政处罚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213 |
行政处罚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214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
215 |
行政处罚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216 |
行政处罚 |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217 |
行政处罚 |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218 |
行政处罚 |
对兴办四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219 |
行政处罚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
220 |
行政处罚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221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22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22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22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处罚 |
22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 |
227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
228 |
行政处罚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229 |
行政处罚 |
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未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处罚 |
231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或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没有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232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2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234 |
行政处罚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235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236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237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238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23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240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241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242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
243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244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24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246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247 |
行政处罚 |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24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249 |
行政处罚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250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251 |
行政处罚 |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252 |
行政处罚 |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253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违法使用兽药的处罚 |
25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处罚 |
255 |
行政处罚 |
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处罚 |
256 |
行政处罚 |
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257 |
行政处罚 |
未按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处罚 |
25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处罚 |
25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26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处罚 |
26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处罚 |
2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符合供应免疫所需疫(菌)苗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263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发现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时处罚 |
264 |
行政处罚 |
对不申报产地检疫的处罚 |
265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未审批的处罚 |
26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267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时,未隔离、封存、留验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转移、出售的处罚 |
26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处罚 |
269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27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和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271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处罚 |
27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
|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18项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3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封存、销毁 |
4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5 |
行政强制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6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和种子进行封存、扣押 |
7 |
行政强制 |
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 |
8 |
行政强制 |
扣押农机事故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
9 |
行政强制 |
扣押、查封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0 |
行政强制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
11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1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 |
13 |
行政强制 |
对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后采取的强制措施 |
1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15 |
行政强制 |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
1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17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猪屠宰活动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18 |
行政强制 |
代为清理渔船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执行 |
|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6项 |
1 |
行政征收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2 |
行政征收 |
渔业资源赔偿费征收 |
3 |
行政征收 |
农作物种子委托检验收费 |
4 |
行政征收 |
农机监理费征收 |
5 |
行政征收 |
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费 |
6 |
行政征收 |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产地检疫费 |
|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3项 |
1 |
行政给付 |
动物扑杀补助 |
2 |
行政给付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3 |
行政给付 |
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补助 |
|
|
|
六 |
行政检查 |
共13项 |
1 |
行政检查 |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2 |
行政检查 |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3 |
行政检查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4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5 |
行政检查 |
农药残留量检测 |
6 |
行政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
7 |
行政检查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8 |
行政检查 |
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9 |
行政检查 |
兽药监督检查 |
10 |
行政检查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11 |
行政检查 |
农药质量监督抽查 |
12 |
行政检查 |
化肥质量监督抽查 |
13 |
行政检查 |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
|
|
|
七 |
行政确认 |
共8项 |
1 |
行政确认 |
确定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 |
2 |
行政确认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现场鉴定 |
3 |
行政确认 |
农药经营上岗证核发 |
4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
5 |
行政确认 |
动物疫情认定 |
6 |
行政确认 |
渔业船舶登记 |
7 |
行政确认 |
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
8 |
行政确认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
|
|
八 |
行政奖励 |
共3项 |
1 |
行政奖励 |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
2 |
行政奖励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3 |
行政奖励 |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九 |
行政裁决 |
共0项 |
|
…… |
…… |
十 |
其他行政职权 |
共17项 |
1 |
其他行政职权 |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
2 |
其他行政职权 |
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备案报批 |
3 |
其他行政职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 |
4 |
其他行政职权 |
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
5 |
其他行政职权 |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6 |
其他行政职权 |
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7 |
其他行政职权 |
各类农用拖拉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 |
8 |
其他行政职权 |
各类农用拖拉机变更登记 |
9 |
其他行政职权 |
各类农用拖拉机转移登记 |
10 |
其他行政职权 |
各类农用拖拉机定期检验 |
11 |
其他行政职权 |
各类农用拖拉机停驶审批 |
12 |
其他行政职权 |
各类农用拖拉机牌证遗失补办审批 |
13 |
其他行政职权 |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以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4 |
其他行政职权 |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定期审验、换证、补证 |
15 |
其他行政职权 |
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及驾驶证核发 |
16 |
其他行政职权 |
其他渔业捕捞许可证批准发放 |
17 |
其他行政职权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申请备案 |
|
|
…… |
十一 |
内部审批 |
共0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