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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日期:2024年10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林草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及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文显富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国兴路5号

受委托单位:元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马劲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团结路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的监督管理,推进林草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单位决定将特定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现双方就委托执法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元谋县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内容,对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监督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林草湿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内容,对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第四款:“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第三款:“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为的行政技法文书;

6.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参加因受委托执法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若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直属站所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否则受托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应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参与、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6.受委托单位须于每月月底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书面的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及相关资料,定期汇报委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

1.因法律依据调整、职能调整、执法体制改革或者工作需要委托方可以随时变更、终止本委托。

2.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3.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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