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元谋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肖亚军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中心街64号
受委托单位: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元谋大队
法定代表人:陶晓东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通街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楚编发〔2022〕35号)中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元谋大队主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元谋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元谋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权工作。
一、委托内容
按《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楚编发〔2022〕35号),负责元谋县交通运输局职权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工作的开展范围
负责元谋县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权限
在元谋县交通运输局职权范围内以元谋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县乡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四、责任
(一)委托单位法律责任
1.按要求公示执法主体,作为执法主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督促受委托单位申办行政执法证件,督促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二)受委托单位法律责任
1.根据委托单位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中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委托单位的保障责任
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后,委托单位要为受委托单位提供执法保障,县级交通运输执法车辆划转受委托单位使用。
2.积极与财政等部门协调,把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执法车辆、执法设施设备、执法服装等)、协管员工资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五、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
(一)本委托书一年一签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在委托期内有变化的,由委托单位及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委托书;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根据实际和人员就位情况对委托事项进行修订完善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送元谋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元谋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