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机关
单位名称: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二、受委托组织
单位名称:元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
三、委托事项
(一)委托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委托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含托育机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血液安全、妇幼健康、计划生育、实验室生物安全等领域的卫生健康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三)委托承担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及诊所备案等现场审查工作;
(四)委托承担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行政检查工作;
(五)委托承担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六)委托承担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
(七)委托承担受理对卫生、计生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八)委托承担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九)其他依法另行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五、受委托单位行使权力权限
受委托单位行使权力范围为所属行政区域。
受委托单位行使上述权力时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超越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的行为无效。
六、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中共元谋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元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元编发〔2025〕4号)的精神要求,元谋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元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在委托期限内,元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逐年动态调整的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七、其他规定
(一)监督执法工作须由受委托单位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监督执法工作中如有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等须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每年年底受委托单位须向委托机关提交全年执法情况的书面报告。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