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现将配套制定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0日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明确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规范和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证明事项
1.证明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2.证明用途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的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4.开具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
(二)业务描述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的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纳税人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三)办理规范
1.受理
(1)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受理人员通过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核查家庭成员信息,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留存。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告知纳税人可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2)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3)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仍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4)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3.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四)事后监管要求
进行事后抽查,请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复核有关信息。对当前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在民政部门信息库完善后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查询功能。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牵头抽查工作,做好风险分析和政策指导,风险管理部门协助抽取待查对象,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进行核查。抽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每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为10%,时限为5年内(举报类除外)。
(五)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3.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4.对承诺不实的,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证明事项
1.证明名称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2.证明用途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的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4.开具单位
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
(二)业务描述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的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三)办理规范
1.受理
(1)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并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将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留存。
(2)对于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3.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四)事后监管要求
进行事后抽查,请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复核有关信息。对当前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在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库完善后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查询功能。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牵头抽查工作,做好风险分析和政策指导,风险管理部门协助抽取待查对象,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进行核查。抽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每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为10%,时限为5年内(举报类除外)。
(五)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3.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4.对承诺不实的,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证明事项
1.证明名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2.证明用途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4.开具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在6个月内取得办学许可证。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并要求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办学许可证。
(三)办理规范
1.受理
(1)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2)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仍需提供办学许可证。
(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3.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四)事后监管要求
事后全部核查,即要求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如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依法依规征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将纳税人后续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与契税申报情况相比对,以判断是否有虚假享受契税优惠情况。
(五)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如下措施:
1.在承诺的期限内未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的,责令纳税人说明理由并限期提供;
2.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不符合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责令纳税人限期更正申报;
3.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4.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5.对承诺不实的,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6.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需提供的“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证明事项
1.证明名称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2.证明用途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2)《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4.开具单位
具有资质的机构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按照规定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税务机关通过审计报告掌握纳税人申请境外税收抵免当年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准确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金额。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三)办理规范
1.受理
(1)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2)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仍需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3.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四)事后监管要求
纳入日常监管,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核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抽取核查对象,做好风险分析与政策指导,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进行核查,查看企业是否有相应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所载数据是否与企业申报数据一致。抽查比例、频次和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需要决定。
(五)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3.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4.对承诺不实的,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证明事项
1.证明名称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2.证明用途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2)《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4.开具单位
具有资质的机构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时,按照规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税务机关通过上述证明材料掌握纳税人申请境外税收抵免当年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准确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金额。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办理规范
1.受理
(1)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2)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仍需提供有关证明或审计报告。
(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3.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四)事后监管要求
纳入日常监管,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核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抽取核查对象,做好风险分析与政策指导,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进行核查,查看企业是否有相应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或审计报告中所载数据是否与企业申报数据一致。抽查比例、频次和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需要决定。
(五)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3.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4.对承诺不实的,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性质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时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证明事项
1.证明名称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2.证明用途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性质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性质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4.开具单位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二)业务描述
非居民性质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规定需将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通过该证明,对非居民性质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的情况进行核查。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三)办理规范
1.受理
(1)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2)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仍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3.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四)事后监管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受理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并在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就承诺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中,由国际税务管理岗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查询,或与其他相关地税务机关沟通,对承诺事项进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
(五)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3.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4.对承诺不实的,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