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地 址: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 □公民法律援助申请审批类
□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
经济困难的证明(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低保户证明;五保户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县级部门、乡(镇)、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