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县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州、县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切实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任务措施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梳理执法内容,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建章立制。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云南公安执法公开管理平台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落实办理。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要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监督电话、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在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5.创新公开方式。
(1)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依托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云南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抓好落实。
2.规范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和《云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依据省州制定的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
(2)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规定》严格落实审核把关。
2.确定审核范围。根据本局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修订制度阶段(5月-6月)
在6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7月起)
自7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2月)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于11月底前,将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送县司法局。
附件:1.《元谋县公安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元谋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3.《元谋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元谋县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1
元谋县公安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绍宁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罗余炳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杨丽琼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秀宏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张爱华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文自民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罗 韬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长
左宗荣 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长
任 翔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
黄艳鹏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
王永安 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长
王正团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
彭增稳 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
鲁燕明 县公安局网安大队长
靳永波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
陈继江 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长
祖 金 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长
各派出所所长
县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制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罗韬同志兼任。今后,县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县司法局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元谋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州、县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参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单位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单位及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本单位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执法区域、管辖范围、具体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的本单位人员。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本地、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本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本单位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本单位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本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单位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本单位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本单位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及时向州县公示平台推送执法信息,实现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应当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四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本单位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本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