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平田乡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田乡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情况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指定我乡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878-8314000),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本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乡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由平田乡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田乡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