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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日期:2024年03月14日   作者:元马镇党政办   来源:元马镇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镇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发布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规定,由各部门将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完成审查报批后交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发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各部门送信息中心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及时准确原则。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并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条文。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五条 镇属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内容:

1.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镇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集镇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镇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6.镇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7.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4.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八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公开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信息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完成审查报批后送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分管领导确定。

第十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各部门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中心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回复。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镇政府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各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严禁违规收费。

第十九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协调公开

第二十条 生成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镇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部门要与其他部门或部门事先核实相关情况和数据,并取得书面认可凭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其他部门未经书面确认的,各部门不得送交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发布或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动公开时限仍为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时限仍为15个工作日。特例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需经分管主任批准,最长不得延迟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各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分管领导进行复核,分管领导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主要领导确定;主要领确定不了的,报县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七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部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发布、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处理。

第七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上一年度执行情况、本年度工作安排和计划,并送信息中心。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拟定镇政府信息公开前一年度报告,完成报批后于4月底前向元谋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公开发布。

第二十九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各部门政府信息工作的人员、职责落实情况;

2、各部门负责人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0878—8214707),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各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镇纪检监察室举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五)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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