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和《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民宗联发〔2015〕15号)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与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民族成份无关。
按年龄段区分,民族成份变更有下列两种情形:
一、如果您年龄未满18周岁,且有下列三种情况任意一条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例如:父亲汉族,母亲彝族,孩子登记为汉族,父母离婚后,孩子归母亲抚养,则可以申请变更为彝族。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例如:父亲汉族,母亲苗族,孩子登记为汉族,父母离婚后,孩子归母亲抚养,母亲再婚,继父为傈僳族,则可以申请变更为傈僳族。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例如:孩子汉族,养父傣族,经收养后,则可以申请变更为傣族。
注意:0至16周岁之间,由抚养方或养父母提出变更申请;16至18周岁之间的,抚养方或养父母应征求公民本人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申请。
二、如果您年龄已满18周岁,且不超过20周岁,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例如:年满19周岁,民族登记为汉族,父亲汉族,母亲回族,则可以申请变更为回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