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
2022年7月8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企业或单位
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地点
1
元谋鸿隆建材有限公司
91532328MA6NFYCL16
赵红
532328********0023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朱布村
下一条:元谋县税务局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202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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