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新华乡新平村委会新村李清户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元谋县新华乡新平村委会新村,证号为:元集用(2000)字第7744号,土地面积481.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56.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清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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