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证书编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元集用(2011)字第0075号
翠峰社区居民委员会
集体土地使用权
000008163
元谋县元马镇翠峰社区居委会沙地村
1401.76平方米
2
3
公告单位: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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