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元集用(2000)字第08303号
万朝荣
集体土地使用证
元谋县元马镇大沟社区大沟村
240.32平方米
2
3
公告单位: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31日
上一条:元谋县机关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局部修改公示 下一条:元谋县源达小学及源达幼儿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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