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历来是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旺季。为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安全监管,全面强化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深入推动责任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站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更强烈的责任担当、更扎实的工作作风、更有效的工作措施,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有力推动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坚守安全红线,坚决防范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
二、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严格实施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严把经营安全准入关,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
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向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制度,强化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间的安全协同管理;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零售店(点),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烟花爆竹流通运输过程监督管控
县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县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县公安部门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材料。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对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及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
县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在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各环节协同强化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各环节抽检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严格追溯相关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五、严格规范燃放和个人购买烟花爆竹行为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要按照《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引导有燃放意愿的人民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特别是在春节、元宵节等燃放活动集中时段,采取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点等重点场所周边治安巡逻等多种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积极倡导个人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如实记录烟花爆竹销售最终去向。
各乡镇、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控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的宣传教育,提升公共安全意识,引导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时发现购买烟花爆竹人员异常可疑情况并向公安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等不安全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相关部门要协同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防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流入群众燃放环节。
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高压态势
各乡镇、县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对组织参与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组织、参与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以及在普通货物或者客运车辆中隐瞒夹带运输烟花爆竹的失信企业和人员,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积极宣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事故的惨痛教训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元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6日